通姦除罪化走入歷史,想必大家都知道台灣律法已經把通姦罪給合法化了,等於說未來有通姦可能都會無罪。
既然,大法官把通姦罪給除罪化,那麼這樣的一提等於廢除的意思,但還是遭到很多人議論,但沒辦法,大法官都出來開記者會說明為何通姦除罪化,我們得依然遵守。但是,最重要的一點,警察已經無法幫忙了,我們就走法律的方式,一樣也可以為通姦除罪化給解決。透過免費法律諮詢的方式,我們協助證據蒐證後,把證據與律師跟委託者三方坐下來談,如何去應對,也是能夠解決委託者心中的通姦除罪化問題。
徵信社不會因為一個通姦除罪化後就不繼續做抓姦、抓猴這項目,由於可以另走其他法律上條例,所以民眾也不必過於擔心。
在台灣地區,通姦罪存廢問題一直飽受爭議,支持、反對者各有之。
台灣的大法官在2002年曾以釋字第554號宣告合憲,維持台灣地區的《刑法》第239條涉犯通姦罪者最重可判刑1年的規定,但近來在兩性平權趨勢下,通姦是否除罪討論聲浪再起。
最近,在台灣的吳志強等18名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通姦罪相關法律。根據台灣地區的司法院宣布,大法官將於今天(2020年5月29日)下午四點,就台灣地區的《刑法》與《刑事訴訟法》通姦罪是否違憲的問題宣示解釋。此次大法官解釋共分兩個部分,一是《刑法》第239條通姦罪,對於與配偶以外發生性關係者及第三者處1年以下徒刑,是否違反《憲法》的比例原則及對基本權的保障;第二部分是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39條「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」,允許只告小三、小王,而不告出軌的配偶,是否違反《憲法》平等原則。
提出聲請的吳志強等法官認為,《刑法》通姦罪學理上是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與保護婚姻圓滿不可侵犯,但通姦罪屬告訴乃論罪,一旦提告對夫妻關係有不利影響,且立法過於模糊未能具體化,違反比例跟平等原則,加上抓姦在床、勘驗錄影,都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。
依據統計資料,從2015年到2019年之間,地方法院審理通姦罪的結果顯示,通姦、相姦罪合計有713名男性、826名女性被判有罪,各佔有罪總人數的46.33%、53.67 %。若將統計期間拉長到20年,比例差距更大,從2000到2019年間,地方法院判決通姦、相姦罪有罪的男、女分別為3460人、4068人,各佔有罪總人數的45.96% 、54.04%,另外,這20年間男、女被告通姦、相奸人數各為6155人、6733人,男、女有罪人數佔被告總人數比例各為56.21%、60.42%,各項數據顯示「受到通姦、相姦罪處罰的女性顯然多於男性,可見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39條但書的不平等,實質上是以性別為基礎的差別待遇」,因此司法院認為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39條但書規定違反《憲法》的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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